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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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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我院学生管理规定》、《我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1、新学期开学注册情况: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
2、上课出勤情况:学生所修理论课、实验课、各种实习、设计(论文)、考试、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都要按规定时间进行。
二、考勤种类
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但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事先打电话给辅导员老师口头请假,事后2天之内须亲自补办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1、病假:因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可持校医院证明履行病假手续。任何校外病假证明应经校医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危、重、急症病人可在休假后2天内由委托代理人持校医院证明至辅导员处履行补假手续。
2、事假:因事(含公事、私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者,可请事假,任何事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方式
考勤采取常规点名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班长(级长)、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其它各种活动由级委、班委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2、各班班长负责填写《我院学生上课考勤周报表》,经学习委员、团支书核对后于第二周星期一报学院学工办,学工办每月5日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前一个月各年级考勤情况;学生会自律委及时将宿舍考勤情况做院内通报。
(二)请假手续
1、各班班长、级长无权准假,学生请假一律找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书面《请假条》,请假原因和时间务必填写清楚,经辅导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2、凡请假3天以上(含3天),30天以内(含30天),应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核实具体情况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3、凡请假30天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
4、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持相关证明向辅导员履行续假手续,凡未经批准续假而继续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辅导员存档备查。
三、考勤处理
1、每学期开学未按时返校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实际授课的课时计算旷课数;凡逾两周不注册又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辅导员报到,逾期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如有旷课的学生,班长、团支书要在当日报告辅导员(或班主任),查明原因,及时教育。迟到3次或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处理;在授课老师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以上的学生(旷课1天按照8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课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并在全年级做书面检查;
(2)旷课20—2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30—3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40—4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50—5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应予退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我院学籍管理规定》作休学办理。
5、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包括警告),取消当学期评优选先资格。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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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我院学生管理规定》、《我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1、新学期开学注册情况: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
2、上课出勤情况:学生所修理论课、实验课、各种实习、设计(论文)、考试、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都要按规定时间进行。
二、考勤种类
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但因急病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事先打电话给辅导员老师口头请假,事后2天之内须亲自补办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1、病假:因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可持校医院证明履行病假手续。任何校外病假证明应经校医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危、重、急症病人可在休假后2天内由委托代理人持校医院证明至辅导员处履行补假手续。
2、事假:因事(含公事、私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者,可请事假,任何事假应在事前由本人亲自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方式
考勤采取常规点名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班长(级长)、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其它各种活动由级委、班委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2、各班班长负责填写《我院学生上课考勤周报表》,经学习委员、团支书核对后于第二周星期一报学院学工办,学工办每月5日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前一个月各年级考勤情况;学生会自律委及时将宿舍考勤情况做院内通报。
(二)请假手续
1、各班班长、级长无权准假,学生请假一律找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书面《请假条》,请假原因和时间务必填写清楚,经辅导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2、凡请假3天以上(含3天),30天以内(含30天),应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核实具体情况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3、凡请假30天以上者,由教务处批准。
4、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应持相关证明向辅导员履行续假手续,凡未经批准续假而继续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辅导员存档备查。
三、考勤处理
1、每学期开学未按时返校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实际授课的课时计算旷课数;凡逾两周不注册又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辅导员报到,逾期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如有旷课的学生,班长、团支书要在当日报告辅导员(或班主任),查明原因,及时教育。迟到3次或超过15分钟按旷课1学时处理;在授课老师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以上的学生(旷课1天按照8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课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并在全年级做书面检查;
(2)旷课20—2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30—3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40—4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50—5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应予退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按《我院学籍管理规定》作休学办理。
5、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包括警告),取消当学期评优选先资格。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